(2016)内0423民初2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马树奎与张树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树奎,张树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3民初2986号原告:马树奎,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张树鹤,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马树奎诉被告张树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立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树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树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7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7月7日,没有约定利息,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枚。2015年7月7日约定还款时间已到,原告找到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此后原告又多次索要无果,原告无奈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7月7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树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7日,被告张树鹤从原告马树奎处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一枚10000元的欠条,未约定利息,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7月7日。此款被告张树鹤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马树奎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树鹤欠原告马树奎10000元的欠款属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张树鹤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原告马树奎要求被告张树鹤偿还欠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马树奎要求被告张树鹤按年利率24%计算给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请求,因原告马树奎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树鹤应当自2015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树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树奎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7月7日起以本金10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树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