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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亚与被告龚仕全、王竹涛、王小彬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龚仕全,王竹涛,王小彬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1280号原告:张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被告:龚仕全。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钊。被告:王竹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钊。被告:王小彬。原告张亚与被告龚仕全、王竹涛、王小彬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双方当事人申请和解期间依法不计入审限。原告张亚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亚负担。审判长 杜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佳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