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2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亚与被告龚仕全、王竹涛、王小彬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龚仕全,王竹涛,王小彬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1280号原告:张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被告:龚仕全。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钊。被告:王竹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钊。被告:王小彬。原告张亚与被告龚仕全、王竹涛、王小彬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双方当事人申请和解期间依法不计入审限。原告张亚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亚负担。审判长 杜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佳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