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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民初10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周爱慈与姜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爱慈,姜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1097号之一原告周爱慈,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超,保康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姜来,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德超,保康县五峡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慈与被告姜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爱慈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爱慈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爱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周爱慈负担。审判员  郑凌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