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6民初10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周爱慈与姜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爱慈,姜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1097号之一原告周爱慈,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超,保康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姜来,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德超,保康县五峡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慈与被告姜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爱慈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爱慈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爱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周爱慈负担。审判员 郑凌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