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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风年与被执行人闫玉保物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风年,闫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511号申请执行人闫风年,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闫玉保,男,195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申请人闫风年与被执行人闫玉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2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风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拆迁安置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闫玉保已经按照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了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本院(2016)陕0102执151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东荣审 判 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