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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5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孟民政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民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浑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5执22号案件由来: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孟民政,绰号“五拐子”,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公安局西留派出所,住浑源县西留村乡付家坡村119号。浑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浑源县人民法院(2015)浑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移送立案执行,本院于2月2日向被执行人孟民政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浑源县人民法院(2015)浑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文孝执行员  常有林执行员  乔 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海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