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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3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滁州市盛世置业有限公司与龚世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盛世置业有限公司,龚世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签发人:拟稿人:审阅人:校对人: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3202号原告:滁州市盛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凤凰西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411026614414XF(1-1)。委托代理人:李家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韫秋,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龚世军,男,197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盛世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龚世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滁州市盛世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以龚世军主动办理产权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盛世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滁州市盛世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滁州市盛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传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亦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