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查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丹申请王峰、张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丹,王峰,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甘查字第1784号申请执行人王丹,女,1984年9月7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XX,男,1982年3月15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王峰,男,1977年6月24日生,住址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莲,女,1979年8月6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丹与被执行人王峰、张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在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甘民初字第5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倪生军代理审判员 郭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