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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温某本院在执行冯某某、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冯某某欠款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温某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该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发现被执行人温某下落或查明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永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