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6民初3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郭庆豫与苏珠敏、徐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豫,苏珠敏,徐丽梅,卢星火,庄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3263号原告:郭庆豫,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苏珠敏,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徐丽梅,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卢星火,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庄丽梅,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郭庆豫与被告苏珠敏、徐丽梅、卢星火、庄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郭庆豫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郭庆豫与苏珠敏、徐丽梅、卢星火、庄丽梅已自行协商解决,现郭庆豫向本院申请撤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庆豫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郭庆豫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千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荣华速录员  黄玮丽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