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合浦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林洋、李崇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浦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林洋,李崇芳,陈铭康,林海,欧兴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合浦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民生路3号明园新城B幢一、二层商铺。法定代表人:崔志斌,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万虎,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光豪,该××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林洋。被执行人:李崇芳。被执行人:陈铭康,农民。被执行人:林海。被执行人:欧兴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浦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洋、李崇芳、陈铭康、林海、欧兴妙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海、欧兴妙在合浦县廉州镇东较场晨光花苑(世豪名都)七幢2单元1103有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合房权证合浦字第××号),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远飞审判员 王礼兴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