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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卢荷仙与孔柏洪、吴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荷仙,孔柏洪,吴美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民初1851号原告:卢荷仙,女,身份证号码3307271969********,汉族,住磐安县安文镇壶厅三路**号。被告:孔柏洪,男,身份证号码3307271967********,汉族,住磐安县安文镇壶厅四路**号。被告:吴美丹,女,身份证号码3307271969********,汉族,住磐安县安文镇壶厅四路**号。原告卢荷仙与被告孔柏洪、吴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益民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荷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柏洪、吴美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荷仙诉请:被告孔柏洪、吴美丹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58278.69元(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已计算至2016年8月24日,此后本金3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8%的标准、本金15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孔柏洪、吴美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4日,两被告分别向原告、原告与陈洁借款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并出具相应借条各一份,均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4月4日止,月利息按1.5%计算,利息月付。2015年7月1日,两被告又向原告与李小花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1月1日止,月利息按2.5%计算,利息按月支付。以上借款合计45万元,两被告仅付清2016年1月1日前的利息外,余款至今未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洁、李小花均表示放弃向两被告主张权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柏洪、吴美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卢荷仙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58278.69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8月24日,此后本金3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8%、本金15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孔柏洪、吴美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益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