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1民初6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鲍支行与吉建华、吴文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鲍支行,吉建华,吴文明,吉健春,曹允如,张耀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6882号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鲍支行,住所地启东市王鲍镇聚星镇。负责人樊伯超,行长。委托代理人陆兵,支行职员。被告吉建华,男,197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吴文明,男,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吉健春,男,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曹允如,女,196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张耀平,男,195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鲍支行与被告吉建华、吴文明、吉健春、曹允如、张耀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鲍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建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