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9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科思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城口县杰雄宾馆,唐臻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科思达电梯有限公司,城口县杰雄宾馆,唐臻山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772号原告:重庆市科思达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毅,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陆俊,重庆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龙,重庆吾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城口县杰雄宾馆。法定代表人刘硕杰,宾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中,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文,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臻山,男,195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重庆市科思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口县杰雄宾馆、唐臻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科思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科思达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科思达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科思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0.1元,由重庆市科思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