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民初14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黄悟元与凡绪东、周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悟元,凡绪东,周维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1466-2号原告:黄悟元,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梅,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飞,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凡绪东,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周维红,女,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黄悟元与被告凡绪东、周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黄悟元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悟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慧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