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5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小英与蒋正兵、唐立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英,蒋正兵,唐立霞,蒋正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5851号原告:李小英,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蔡海军,浙江君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正兵,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唐立霞,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蒋正勇,男,1976年11���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李小英与被告蒋正兵、唐立霞、蒋正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蒋正兵、唐立霞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蒋正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蒋正兵、唐立霞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18日,被告蒋正兵由被告蒋正勇担保向原告李小英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借款及担保的事实。该款被告蒋正兵至今尚未归还,被告蒋正勇亦未履行担保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正兵、唐立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小英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100000元从2015年8月18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被告蒋正勇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被告蒋正兵、唐立霞、蒋正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洪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佳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