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方正、孙结娣与王定月、吴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正,孙结娣,王定月,吴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方正。申请执行人孙结娣。两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龙,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定月。被执行人吴萍。申请执行人方正、孙结娣与被执行人王定月、吴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两被执行人应当返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20万元并赔偿损失(本金20万元,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36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两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许社民审判员 邰成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子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