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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执4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田宝华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宝华,郝德江,郝建军,赵连发,赵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4860号申请执行人田宝华,女,1938年6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郝德江,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郝建军,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连发,男,1950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术林,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田宝华、郝德江、郝建军与被执行人赵连发、赵术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521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连发、赵术林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田宝华、郝德江、郝建军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宝华、郝德江、郝建军与被执行人赵连发、赵术林达成了和解,分期履行。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5212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怀斌审 判 员  王小丽代理审判员  李 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宏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