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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3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袁茂芯与刘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茂芯,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251号申请执行人袁茂芯,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莉,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袁茂芯依据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刘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永   宏审判员 杨冉文审判员田建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增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