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4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天蔚申请于春雷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蔚,于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李天蔚,现住庆安县。被执行人:于春雷,现住庆安县。本院在执行李天蔚与于春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于春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金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永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