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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天蔚申请于春雷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蔚,于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李天蔚,现住庆安县。被执行人:于春雷,现住庆安县。本院在执行李天蔚与于春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于春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金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永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