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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6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阿扎码特·努尔波力与黎国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某,黎国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6民初1177号原告:阿某某,男,2008年6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哈萨克族,昭苏县学生。法定代理人:努尔波力·空包拉提,男,1981年3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哈萨克族,昭苏县村民,系原告父亲,住址同上。被告:黎国海,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汉族,昭苏县村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胜利街。负责人:张卫,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姗姗,昭苏支公司理赔部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解放西路。负责人:刘恢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莉,新疆天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阿某某诉被告黎国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阿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努尔波力·空包拉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权放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阿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努尔波力·空包拉提负担。审判员  李志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