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5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志雷与崔勤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雷,崔勤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296号原告张志雷。委托代理人李艳。被告崔勤乐。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雷撤回对被告崔勤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鲁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少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