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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5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志雷与崔勤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雷,崔勤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296号原告张志雷。委托代理人李艳。被告崔勤乐。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雷撤回对被告崔勤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鲁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少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