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5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翟春田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春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5102号申请执行人翟春田。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焕玲。翟春田申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日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学军审判员 浦连仓审判员 ��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亚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