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学平与赵玲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平,赵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389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平,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赵玲,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王学平与被执行人赵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玲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学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装潢款16152.5元、案件受理费102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执行费14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拆迁安置补偿款,现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赵玲拆迁安置补偿款16398.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