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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钟秀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2民初2045号原告钟秀,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委托代理人林刚,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陆川县九洲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告阮锡武,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告黎娟,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与被告阮锡武为夫妻关系)原告钟秀诉被告阮锡武、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钟秀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钟秀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钟秀负担。审判员  李凯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才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