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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1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1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武大道西段184号。法定代表人段志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宏莉,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二路358号。法定代表人杜银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桂0312民初2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56800元。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被执行人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312民初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312民初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褚钟光代理审判员  杨 云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桂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