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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守法与孙凯、孙晓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守法,孙凯,孙晓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831号原告:郑守法,男,汉族,1949年5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孙凯,男,汉族,1989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身份证号不详。被告:孙晓彤,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守法与被告孙凯、孙晓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守法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守法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守法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守法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帅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