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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8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庆市巨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森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巨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森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郝结华,郝六妹,汪序红,陈满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8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巨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安庆市森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郝结华,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郝六妹,女,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汪序红,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陈满陆,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执行安庆市巨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森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郝结华、郝六妹、汪序红、陈满陆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方超代理审判员程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日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