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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辖终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1)吕飞娥与吕再晓、任孟贞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再晓,吕飞娥,任孟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9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再晓,男,1972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飞娥,女,1970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审被告:任孟贞,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上诉人吕再晓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4民初47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吕再晓上诉称:因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其住所地为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故本案应由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争议标的为还款,应认定接收还款一方即原审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原审原告所在地在浙江省永康市,故永康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朱展望审 判 员 郑永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