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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4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万福与李象辉、李象梅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福,李象辉,李象梅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4民初1237号原告:李万福,男,生于1955年2月23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勤,西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西乡县堰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象辉,男,生于1979年1月9日,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乡县。被告:李象梅,男,生于1977年3月9日,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乡县。原告李万福与被告李象辉、李象梅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十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李万福死亡证明一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追所赡养费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因病死亡,应当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赵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