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5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东红与福清市瑞气龙强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红,福清市瑞气龙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5423号原告:张东红,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雎县人,住河南省雎县。被告:福清市瑞气龙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张小强。原告张东红与被告福清市瑞气龙强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张东红以被告福清市瑞气龙强贸易有限公司现已一次性付清原告张东红空调安装与维修费用2万元,双方之间承揽合同纠纷已经全部了结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东红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东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张东红负担。审 判 长 陈训达人民陪审员 王海花人民陪审员 林春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一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