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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慈利县三峡天然气有限公司、苏海鸥、郑天华、李勇、陈军、戴必先、刘锦雲担保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慈利县三峡天然气有限公司,苏海鸥,郑天华,李勇,陈军,戴必先,刘锦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执60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经济开发区C区创业中心10栋。法定代表人杨永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慈利县三峡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大道与古城路交接处。法定代表人苏海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海鸥,女,1971年5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天华,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勇,男,1968年4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军,女,1971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戴必先,男,1940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锦雲,女,1942年9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慈利县三峡天然气有限公司、苏海鸥、郑天华、李勇、陈军、戴必先、刘锦雲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张家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张家界仲裁委员会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张仲裁字(2015)6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慈利县三峡天然气有限公司、苏海鸥、郑天华、李勇、陈军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慈利县,本案由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更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8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张家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仲裁字(2015)62号仲裁裁决书由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佐兵审判员  王大庆审判员  崔 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