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91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范有凤与被告东方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有凤,东方雷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初1495号原告范有凤,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东方雷,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范有凤与被告东方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范有凤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范有凤承担。审判员 原 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一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