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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祁玉明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2刑初51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某某,男,32岁,1984年2月2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汉族,初中文化,系陕西顺利物流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同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6)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付允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系本市新城区长缨西路贝斯特物流中心顺利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负责开具该公司代收货款票据,2015年3月,祁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虚开代收货款票据并交由他人领取货款共计人民币60000元。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并因此提起公诉,提请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亦不做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祁某某系陕西顺利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经营地址位于本市新城区长缨西路贝斯特物流中心),负责开具该公司代收货款票据,2015年3月,祁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虚开代收货款票据并交由高增明领取货款共计人民币60000元,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祁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单位陕西顺利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证言在卷为证;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虚开货单提取笔录、被告人祁某某指认虚开货单的照片、监控录像提取笔录、观看监控笔录、关于拨打货单电话查询结果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祁某某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高增明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取保候审决定书在卷为证;有陕西顺利物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卷为证;有陕西顺利物流货运路录像监控光盘一张在卷为证;有王某某出具的刑事谅解书、收条在卷为证;有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在卷为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侵占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祁某某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被告人祁某某在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案发后能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故可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祁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蔡唯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