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3执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小武等与陈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武,王伟,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3执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小武,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东安县人。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冷水滩人。被执行人:陈龙,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武、王伟与被执行人陈龙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双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陈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龙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按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龙无存款、房产、土地、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车辆已被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三忠审判员 邓江跃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XX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