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诉寿光海翔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寿光海翔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2046号申请人: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南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洪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勇,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寿光海翔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法定代表人:宋培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寿光海翔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人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芦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