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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徐新慧与张雪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慧,张雪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2473号原告:徐新慧。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岭,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雪勇,成年人。原告徐新慧诉被告张雪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新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徐新慧负担。审判员  李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