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徐新慧与张雪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慧,张雪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2473号原告:徐新慧。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岭,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雪勇,成年人。原告徐新慧诉被告张雪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新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徐新慧负担。审判员 李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