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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初4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爱涛丰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邢选军、刘义福、周吉、张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爱涛丰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邢选军,刘义福,周吉,张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4738号原告:南京爱涛丰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XX山1号丰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48220214J。法定代表人:丁礼燕。委托代理人:樊莎莎,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选军,男,汉族,1965年6月20日生。被告:刘义福,男,汉族,1953年2月20日生。被告:周吉,男,汉族。被告:张庆,女,汉族。原告南京爱涛丰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邢选军、刘义福、周吉、张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爱涛丰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09年10月至2016年4月所欠物业费15153.5元、水费1336.1元、垃圾费150元,共计16639.6元;2、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邢选军于2003年购买并入住XX山1号1706室,并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协议》,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原告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管理,而邢选军自2009年10月开始拒不缴纳物业费,并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被告刘义福。刘义福又将房屋交由被告周吉和张庆实际居住。原告多次要求四被告支付物业费均未果,故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标的是指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一个民事争讼案件只有一个诉讼标的。物业服务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形成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被告邢选军原系XX山1号1706室的业主,自2010年9月15日,该不动产业主变更为刘义福。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与第一任业主邢选军、第二任业主刘义福之间,先后形成了两个物业服务关系,系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发生纠纷,存在两个诉讼标的,应分别立两个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坚持在一个案件中处理,系对两个独立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混同,不仅与民事诉讼法原理相违背,亦无法律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京爱涛丰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腾云代理审判员  邢珊珊审 判 员  周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宋宇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