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2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元氏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周亚军、周晓飞、周芬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氏县翔运汽运输有限公司,周亚军,周晓飞,周芬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614号原告:元氏县翔运汽运输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元氏县井元路北王全口村南。负责人:武秀峰;职务:经理。被告:周亚军,男,汉族,1980年7月8日生,住元氏县。被告:周晓飞,男,汉族,1984年12月22日生,住元氏县。被告:周芬川,女,汉族,1983年2月7日生,住元氏县。原告元氏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亚军、周晓飞、周芬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元氏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周亚军给付拖欠月租79660元及利息,被告周晓飞、周芬川对被告周亚军给付上述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周亚军签订《租赁协议》,原告将重型半挂车租给被告周亚军进行运输经营。协议载明:租赁车辆总价为48496元,分28个月缴纳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17年01月15日,每月缴纳租金17320元。被告周晓飞、周芬川作为担保人对被告周亚军给付拖欠月租金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生效后被告周亚军开始运营,缴纳部分租金后,不再缴纳。原告多次派人催促,被告不予理会,到2016年8月,被告周亚军拖欠月租金79660元,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业务经营。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元氏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亚军、周晓飞、周芬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址相关法律文书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因此,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元氏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6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俊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怡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