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69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根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林根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6909号之一原告: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28号皇达大厦11层M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05427573。法定代表人:王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赟。被告:林根兴,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根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林根兴已缴纳部分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为由提出撤诉是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慧玲)审 判 员 (黄志雄)人民陪审员 (陈慧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翁凌 思)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