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行终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鲁括诉被上诉人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括,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胡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行终3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号。法定代表人唐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磊。委托代理人杨浩。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胡赫男。上诉人鲁括因诉被上诉人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中行初字第2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鲁括以提起行政诉讼不能解决其实际问题为由,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鲁括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鲁括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克祥代理审判员 张云霞代理审判员 朵利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