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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9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深圳富士电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鞍山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富士电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鞍山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9560号原告深圳富士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古川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萍,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海丽,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顾国平。被告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刘叙松。被告鞍山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惠雄。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富士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鞍山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富士电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富士电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富士电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8元,由原告深圳富士电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冬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智明(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