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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执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祁玉琴诉被执行人张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玉琴,张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齐玉琴,住临泽县。被执行人张永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玉琴与被执行人张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永军因对外债务较多,又无固定职业,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再无存款;车辆、房产部门无登记信息;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临泽县永军建材五金店),经查已经歇业;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及下落,但申请人认同我院对被执行人“四查”结果以及被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品彦审判员  李吉银审判员  刘吉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秉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