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占宗全诉李宗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宗全,李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占宗全,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李宗明,男,汉族,1971年12月14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在执行占宗全诉李宗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所,被执行人李宗明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占宗全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宗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无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1民初6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谢图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