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2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锦彬与康丽红、郑志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锦彬,康丽红,郑志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2159号申请执行人:黄锦彬,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康丽红,女,1976年3月25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郑志聪,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锦彬与被执行人康丽红、郑志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泽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