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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6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潘某与闫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闫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6326号原告潘某,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梁冰,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闫某,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闫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红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