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6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潘某与闫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闫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6326号原告潘某,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梁冰,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闫某,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闫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红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