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商初字第00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刘又姣与江苏叁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程英等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又姣,江苏叁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程英,刘思妍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商初字第00268号之一原告:刘又姣,女,1964年8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国贵,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叁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澄鹿路63号。法定代表人:王彩红。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欣,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星,无锡市北塘区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英,女,197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星,无锡市北塘区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思妍,女,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星,无锡市北塘区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又姣诉被告江苏叁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程英、刘思妍合作经营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刘又姣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刘又姣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相关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又姣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5元。审 判 长 贺锡霞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尤 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