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白祝申请执行李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祝,张秀丽,李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715号申请执行人白祝,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张秀丽,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李柏林,男,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张秀丽之夫。关于白祝申请执行张秀丽、李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柏林在工商银行设有工资账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柏林在工商银行设立的工资账户;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泽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