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执6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安徽蓝翔电器成套装备有限公司与芜湖吉美水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蓝翔电器成套装备有限公司,芜湖吉美水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6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蓝翔电器成套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芜湖吉美水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经济开发区二期。本院在执行安徽蓝翔电器成套装备有限公司与芜湖吉美水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芜湖吉美水晶制品有限公司目前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黄旭初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