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3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欣杰与李明、张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欣杰,李明,张雯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3438号原告刘欣杰,男,汉族,1978年1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张佳,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明,男,汉族,1986年12月6日生。被告张雯丽,女,汉族,1988年11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张佳,马震疆(实习)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欣杰诉被告李明、张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明、张雯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欣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欣杰撤回对被告李明、张雯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114元,减半收取1205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丽君审 判 员 任智昌人民陪审员 罗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