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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瑞兰与刘继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瑞兰,刘继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保794号申请人:杨瑞兰,女,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担保人:赖礼春,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申请人:刘继花,女,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申请人杨瑞兰与被申请人刘继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81,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杨瑞兰及担保人赖礼春以其所有位于永安市奥体国际小区24幢109室房产(证号:20160053)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杨瑞兰与担保人赖礼春所有位于永安市奥体国际小区24幢109室房产(证号:20160053),保全价值以181,000元为限;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刘继花的财产,保全价值以181,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1,425元,由申请人杨瑞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 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婷婷 来自